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四十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务院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规划纲要草案、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中央决算草案以及相关报告和调整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审查结果报告;其他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草案和报告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意见。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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