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五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五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