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五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五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充分发挥在全过程民主中的作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