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设立、职责和组成人员任免,依照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决定的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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