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和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都属于摊派。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