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六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六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应当提供企业所需的由地方计划管理的物资,协调企业与当地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努力办好与企业有关的公共福利事业。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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