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决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企业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撤销;不予撤销的,企业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监察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机关应于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并通知企业。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