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企业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实行报复陷害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