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四章 厂长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四章 厂长 第四十六条 厂长必须依靠职工群众履行本法规定的企业的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