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四章 厂长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四章 厂长 第四十八条 厂长在领导企业完成计划、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法律 发布日期:200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