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九十六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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