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法律 发布:2018-12-29 共 1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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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五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二十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

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三条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七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八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章 录用 第三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章 录用 第三十一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章 录用 第三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章 录用 第三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章 录用 第三十四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七条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八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九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第四十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第四十一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第四十二条 委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职级发生变化,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职级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动议; (二)民主推荐; (三)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四十七条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四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五十条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

第八章 奖励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章 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章 奖励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工作实绩显著的; (二)...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章 奖励 第五十三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对受奖励的...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章 奖励 第五十四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章 奖励 第五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章 奖励 第五十六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五十七条 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六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六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违法的,应当...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六十四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

第十章 培训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章 培训 第六十六条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章 培训 第六十七条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章 培训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公...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七十条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七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 公务员...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七十八条 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八十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八十二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执行国家规...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八十四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八十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八十七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八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九十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并应当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 被辞...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九十一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第十四章 退休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四章 退休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四章 退休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四章 退休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九十五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九十六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九十七条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九十八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 第九十九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尊重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一百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一百零一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一百零三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一百零四条 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一百零五条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省级以上公...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在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机关因错误的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