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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