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八十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