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八十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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