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八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