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七条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