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