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