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章 录用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章 录用 第三十四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