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八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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