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四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