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章 奖励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章 奖励 第五十三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对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