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