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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