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