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