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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