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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