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