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