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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