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二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二百四十九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应当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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