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一节 设 立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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