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一节 设 立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