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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