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