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六十条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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