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并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