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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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十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五十条 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五十二条 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五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五十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五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五十六条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
第九章 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章 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章 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章 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章 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章 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章 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