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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