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