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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