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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