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章 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章 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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