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章 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章 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