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章 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章 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