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章 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章 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