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章 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章 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