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