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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