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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