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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