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